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
目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有36个。分别是:区法院、区检察院、经开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东疆保税区管委会、中新生态城管委会,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残联。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调整后区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民事案件,保障妇女儿童财产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卖淫、重婚、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青少年犯罪的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工作。
区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把坚持男女平等和儿童优先原则贯彻到各项执法监督活动中;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审查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经开区管委会:把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管委会工作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负责推动本地区涉及的“两规”指标的落实工作,配合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落实。
保税区管委会:把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管委会工作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负责推动本地区涉及的“两规”指标的落实工作,配合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落实。
高新区管委会:把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管委会工作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负责推动本地区涉及的“两规”指标的落实工作,配合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落实。
东疆保税区管委会:把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管委会工作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负责推动本地区涉及的“两规”指标的落实工作,配合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落实。
中新生态城管委会:把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管委会工作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负责推动本地区涉及的“两规”指标的落实工作,配合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落实。
区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政策,切实加强女干部队伍和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女干部管理、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大力选拔使用女干部促进各类女性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合理配置。
区委宣传部:加强舆论导向引导,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宣传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妇女典型,树立时代女性新形象;促进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
区委统战部:加强对党外女性人才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完善党外女性人才信息库,积极推荐党外女性人才,使更多的女性人才脱颖而出、参政议政。
区委网信办: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网上宣传及教育工作;加强网上涉妇女儿童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调控网上涉妇女儿童负面报道;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网上阵地建设,积极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深入整治网上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区政府办:运用综合协调职能,协调区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切实推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滨海新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审核;将妇女儿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拟订规划、制定政策过程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增加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投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区教体局: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包括特殊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适合妇女儿童的群众体育运动;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区科技局: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科技人员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产业政策,注重妇女儿童生活用品的开发和生产,保障妇女儿童的生活需求。
区公安局: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解救受害的妇女儿童,制止和查处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保护工作;做好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五保户”的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好婚姻登记工作。
区司法局: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在起草、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注意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区财政局: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我区财力状况,为做好妇女儿童各项工作,提供财政支持和保障,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境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区城市管理委:在拟订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注意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区水务局: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指导街镇供水,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不断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
区农业农村委:积极发展农村经济,为妇女儿童发展和妇女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等事业,提供科技、政策和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区商务和投促局:在拟定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中注重支持妇女儿童工作,对有利于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项目给予积极的支持;督促外派企业保障本区外派劳务和境外女性就业人员权益。
区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落实“两规”有关卫生指标;普及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能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加强计划生育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活动,加强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设施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保护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依法组织产品质量流通领域监督检查,查处假冒伪劣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尤其是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妇女儿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关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妇女儿童食品生产、使用单位、流通企业的监督,加大对药品零售、使用单位的监管,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加强妇女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撰写信息、年度监测报告;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区医保局:贯彻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医疗保障权益。
区总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努力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团结动员女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发动社会力量,做好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
团区委: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健全少先队各级工作机构,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开展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区妇联: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素质,推动妇女参政工作;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承担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区科协:利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妇女儿童科普宣传教育,传播科学思想,提高妇女儿童科学文化素养。
区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积极搞好宣传。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和发展水平。